事项名称: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
设定依据: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》。
申请条件: 1.外国(地区)企业必须在所在国合法注册; 2.外国(地区)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; 3.有合法的驻在场所。
办理材料:
序号 |
文件名称 |
1 |
《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》 |
2 |
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|
3 |
外国(地区)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|
4 |
外国(地区)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|
5 |
外国(地区)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|
6 |
外国(地区)企业对首席代表、代表的任命文件 |
7 |
同外国(地区)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|
8 |
首席代表、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|
9 |
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|
10 |
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|
11 |
其他有关文件、证件 |
规范要求:
1、本申请书应由外国(地区)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,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、签字笔填写,字迹应清楚。
2、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,应提交原件。
3、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,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。
4、第3项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(地区)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(地区)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。
5、第7项资信证明应提交与该外国(地区)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。
6、第3至7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,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(或代管该地区)使领馆认证。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。
7、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、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,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。
8、第10项批准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。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,应当取得批准。外国(地区)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,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,外国(地区)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。
9、代表机构设立登记,外国(地区)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