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项名称: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
设定依据: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》、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》、《外资企业法》、《公司法》、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。 申请条件: 1.有符合规定的名称; 2.有营业场所; 3.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; 4.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。 办理材料:
序号 |
文件名称 |
1 |
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》 |
2 |
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|
3 |
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|
4 |
隶属公司章程 |
5 |
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|
6 |
住所(经营场所)合法使用证明 |
7 |
前置审批文件 |
8 |
其他有关文件 |
9 |
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(加盖公司印章) |
规范要求:
1、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、签字笔填写,字迹应清楚。
2、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,应提交原件。
3、上述文件若用外文书写,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。
4、第3项适用于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。 5、第7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,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。 |